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YIN CHUAN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
声音开关
语速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大字幕
重置
退出服务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YIN CHUAN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YIN CHUAN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
被告人徐某某、徐某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原生植被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近日,惠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一审法院同时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令徐某某、徐某二被告共同赔偿被占用林地修复费用438479元,负担鉴定费5200元。这是石嘴山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4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指使被告人徐某驾驶车辆定期填坑、洒水、修整三条道路,非法占用国有林地178.02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供过往大货车绕行收费站和超限超载检查站,并对过往大车收取过路费。经过往大货车长期碾压,林地原生植被遭到严重毁坏,丧失生长条件,且易引发水土流失、山体滑坡等灾害,严重破坏国家林地资源。经鉴定,涉案土地总面积为218.84亩,其中未成林地1.75亩,宜林地153.51亩,灌木林地13.12亩,无立木林地9.64亩,非林地40.82亩,所占用林地为公益林。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
2018年11月,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惠农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公诉部门经审查发现这一公益诉讼线索,遂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被告人徐某某、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178.02亩,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二被告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有林地的生态功能和社会功能,损害了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四合木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经鉴定,涉案林地所需修复费用共计438479元。